济宁强奸犯马**被逮了!一醉酒小闺女惨遭奸淫,就在锦江之星宾馆...
2020-12-30 10:57:45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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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高中文化, 汶上县**环保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路**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 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汶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汶上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2.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是汶上县**环保有限公司员工,与杭州**有限公司员工卓某某有业务往来。2020年5月15日,丁某某就职于杭州**有限公司,跟随卓某某跑业务。2020年6月22日,丁某某跟随卓某某来汶上县 维护和马某某之间的客户关系。当天晚上,丁某某、卓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汶上县元鸿烧烤店吃饭,期 间丁某某醉酒。后马某某独自打车将丁某某送回汶上县锦江之星宾馆。在宾馆房间内,马某某趁丁某某 醉酒无意识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03.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04.
>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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