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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民一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

    2021-09-26 10:29:23  |  来源:  |  编辑:  |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其提出的抗辩是否合理,可考虑如下因素:首先,承包人应未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因客观原因未提出索赔请求。例如,虽未提交索赔报告、提出正式索赔请求但是通过其他方式作出了工期应予顺延的意思表示(例如,向监理报告了事件对工期的影响);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件(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方式发生变化、不能保障施工人员到位、降低了施工效率等),但事件导致延期的时间暂时无法确定,无法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提出索赔请求。其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在处理工期顺延争议时,应该明确当事人对申请工期顺延期限进行约定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并不影响查明事实,则法院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予审查。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的安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以完成工程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错进行,互相影响。法院应尽量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履行行为、外界条件的变化,正确判断工程逾期的原因,并分配责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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