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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调查权、政务处分权界限明确

    2022-01-17 08:18:23  |  来源:  |  编辑:  |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有无独立的调查权、政务处分权?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有无独立的调查权、政务处分权? 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可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国家监察,实现乡镇(街道)监察全覆盖,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依法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进行监察:乡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辖区内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乡镇(街道)管理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依法对乡镇(街道)管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廉政教育,这项工作要作为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工作重中之重,意义十分重大,但也容易被忽略、虚化。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或派驻监察组,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对派出它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为切实做到精准执法,一般来说,省级监委会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或派驻监察组经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批准,才可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请注意不含职务犯罪问题,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则必须把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置。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可以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可以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也可以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且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监察组)报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审核把关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有异议或拟作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处分决定。以上是各地通常做法梳理,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见当地上级纪委监委及县(市、区)纪委监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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